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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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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湖北商会章程

2023-02-09 来源:原创 浏览量:3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湖南省湖北商会
  英文译名: 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UNAN
  缩写:HBCCHN

  第二条本会主要是由在湖南省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湖北籍人士投资或创办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中介服务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为本、服务至上。加强在湘湖北籍人士投资和创办的各类经济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湖南省以及其他各省(市、区)及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反映在湘湖北籍人士投资和创办的经济组织的合法诉求,促进湘鄂两地经济发展,为全方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湖南省湖北商会接受湖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提倡爱国爱会、敬业务实、诚信守法,促进会员企业规范管理、合法经营;
  (二)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鼓励、引导会员积极参政议政 ;
  (三)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工商专业培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加强与国内乃至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界人士、知名企业的联系,促进经济、技术交流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八)为会员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九)办好本商会兴办的服务事业;
  (十)组织会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湖北籍企业和人士在湘投资兴办的、在本地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类经济、服务组织与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遵纪守法、乐于奉献,均可向本会申请并交纳会费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入会、愿意承担本会的义务;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参与商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秘书处审核;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乐于奉献,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承担商会委托的工作,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共谋发展;
  (六)向本会推荐会员以及其他相关的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拥有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罢免和补选不能履职的理事和监事;
  (五)审议并通过会费标准及会费交纳、使用办法;
  (六)决定更名、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备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每个会员均具有同等权利和承担同等义务。
  会员出席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会议时,代表会员单位出席会议的人员须向商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拥有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或审批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顾问;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为7-13人,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 /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和熟悉本商会工作,在会员中享有较高威信,在湘鄂工商界有一定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履行相应职责;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具备开展相应工作和履职的能力,具有切实可行的施政纲领,并通过年度述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提名和推荐秘书长人选;
  (六)主持和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职能部门、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对以本会名义举办、协办、参与或冠名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批或备案;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成员为3-5人。
  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经费的收支情况;
  (三)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四)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五)拟定、修改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
  (六)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在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一旦形成决议,各监事应共同遵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方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内部通讯、情况交流、对外宣传等费用;
  (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五)与本会工作有关其他费用开支。

  第三十七条本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改经2020年1月7日第三届四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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